这一个房地产开发必备的程序却在有的发展商的开发工作中遗漏了,或是改变了。当广大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合同中注明了物业区内配备有关公建设施。可是当购房人入住物业区后却发现发展商擅自改变原先相应的配套设施,广大的购房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自发地采取各种措施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使得发展商与广大购房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不但使双方之间的关系恶化起来,也使发展商的形象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受到影响。
发展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一方面违犯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受到国家规划部门的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不向物业区提供相应完善的配套公建设施,违反了合同条款,侵犯了广大购房人的权益,会导致广大购房人的集体诉讼。
(五)预售的房产又抵押出去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发展商需要采用各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货款,以促进自己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例如,发展商通常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竣工的房地产等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从而获得贷款。如果已经抵押的房产在销售出去之前解除抵押权,就不存在法律问题,但问题是已经抵押出去的房产卖出去以后仍然不解除抵押手续或是刚销售出去的房产发展商擅自抵押出去怎样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发展商为了筹措资金,将其在建项目抵押给银行,在抵押期间,将抵押房屋销售出去,但长期不解除抵押手续。第二种情况是,发展商在将房产预售给购房人后,在购房人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前,将已售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
由于发展商的这种抵押行为,使得购房人不能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又使购房人已购的房产在权利上受到威胁,如果发展商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金融机构(抵押权人)要主张或行使抵押权时,购房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或至少购房人会被卷入一场有关房产权利的纷争之中。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发展商在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应该将已经抵押的房产解除抵押,更不应该将已预售的房产擅自抵押出去,否则就会面临双倍赔偿的情况。
(六)预售出去的房产再次售出的窘境
这个话题听起来令人难以置信,可是实际上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确实引起一些法律纠纷,也同样出现了这样的案例。
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各有不同,举一个典型的案例:一家A房地产公司,在与一位购房人谈妥了价款后,该房购房人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内,购房人要与发展商签约时,却被告知原来所购的房产被发展商已售给他人,这位购房人据理力争,终于使该发展商赔偿了定金,以示补偿。
在与购房人签订了认购书或预售契约后,买卖双方就受这些法律文件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把预售出去的房产再次又售出去的情况在房地产交易中经常出现,原因各种各样,有工作疏忽的,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这种现象也是房地市场的一种不规范操作的表现,它严重损坏了开发商的信誉,从交易一开始就开了不信守诺言履行义务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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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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