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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项目准备阶段的监理

2007/1/17 10:37:09 |  396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单位的选择不够慎重,片面强调了进度与投资方面的要求,导致最终选择的承建单位在企业资质及开发经验上都严重不足。承建单位选择的失误导致了后续的开发工作出现了大量问题,致使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工程完成,而进度与投资方面也超出了原有计划。

因此,在此阶段监理单位要协助业主单位对承建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如承建单位的软件企业认定情况、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等,同时考察承建单位在以往的开发过程中是否从事过与本项目相关或相似的开发工作,帮助业主单位选择合格的承建单位,减小项目实施的风险。
 
审查承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国内信息ERP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常出现承建单位对质量管理不够重视或不落实的情况,而业主单位由于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和信息技术的弱势也往往忽视了承建单位此方面的工作。这造成了后续开发工作在没有严格质量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开发过程的随意性增大,容易出现不按设计编码、系统版本失控、测试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最终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承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通过相关认证或评估,标志着承建单位对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承建单位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因此,监理单位应对于承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目前软件企业所遵循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SW-CMM),一种是ISO质量管理体系。

监督招标过程
一、开标过程监理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过程监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确认没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确认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决标过程监理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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