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方向…身份,自尊心,权利,欲望”,很多情况下,这似乎有些夸张,但是在最基本的层次上,项目所有者关注的是项目所带来的效益,而工作人员则关心过程所带来的效率。这样就使得项目成功的定义显得更加重要――它为纠正进展中的分歧提供了可参考的基线。
4.承担义务原则
在可行的项目存在前需要在资源提供者与项目交付方之间有一个公平的约束。
资源的提供者(资金和/或者工具和服务,以及通常的方法说明)经常被项目的所有者或是发起人调用。项目交付方需要承担起开发适当的策略,计划和控制的责任,从而应用必要的技巧并努力将这些资源转化成必需的可交付的产品。一个公平的约束意味着双方都应该具有足够的承担起过程中所包含的以及它们所关联的风险的能力,并且也很愿意承担起这种挑战。
项目的所有者必须了解,即使是适当的使用了合适的管理控制方案,也要承担起其中的风险。双方共同的特点是他们都应该利用相关的技巧,以及相关的技术,经验,贡献,约束,坚韧和权力来保证项目的成功。
当然,每个项目都会经历生命周期的不断发展,并且这种承担义务和权衡也同样的在发展。同样,项目的执行者通常因项目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为了满足在每个阶段中所需要的工作和技能水平的变化。然而,如果项目能够保持可行,那么项目的每个阶段应该存在一个公平的承担义务。
5.单点职责原则
必须在项目发起人和项目组长之间存在单通道通讯,从而使得所有的决策能够影响到整个产品。
该原则是管理原则的一个扩展,对于项目承担义务管理的效率和效力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最终产品的所有者,假设不止一个人,必须通过一个主要代表访问发起方的资源。同样地,项目交付方也必须始终有一个主要代表。尽管如此,它仅仅适应于影响整个产品以及之后产品的整体成本和进度的决策。从其它角度来看,自由和透明的通讯对于项目活动的综合性协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该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限制通过项目交互通道网络来交换适当的信息,这个通道对一个复杂项目所有方面的集成是必需的。
6.文化环境原则
管理必须提供一种广博的和支持性的文化环境,确保项目交付方可以在它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工作。
项目交付方达到既有效又高效的结果的能力主要依赖于文化环境。这个文化环境同时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项目关系和价值。从内在上看,项目组长的管理方式必须适合于项目的类型和项目生命周期的阶段。从外在上看,项目所在组织的管理必须具有支持力并且环境必须无障碍。不幸的是,在很多组织中,事实上是很多管理者在项目进程中设置了障碍,或许是无意间由于继承了管理上的传统。
7.四元交易原则
项目管理过程中核心的可变因素――即产品的范围,质量等级,交付日期以及4个总的实现费用――必须相互保持一致和明确可用。
这个原则是对承担义务原则和成功原则的一种扩展。产品范围,质量等级,交付时间以及整体生产成本这些关键的变量――通常简化地把它们分别说成范围,质量,时间,成本――它们是项目管理效率内在的度量方法。如果这些变量证明并不是相互一致以及很明显达不到的话,那么这种承担义务即不是公平的,也很可能不是满足项目成功的关键标准。这四个分离变量的相互关系有点像带有柔性接头的四边形框架。一边很安全另一边可以移动,而这仅仅通过影响其它两个变量才可以达到。
把这四个变量看成是四元的而不是选出三个组合成三角形,它的优点在于:它给质量上带来了很多显着的帮助。这四个变量中,产品的质量是很明显的,并且事实上也是最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