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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的动态治理方式

2014/9/16 16:01:05 |  262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项目治理是存在于项目基础上的,没有项目就不存在项目治理,项目结束后,项目业主只能叫做项目交付物的所有者,他们已经没有可治理的项目对象。另一方面,项目,特别是复杂的项目往往涉及多个承担单位,项目治理的范围不是能够以项目业主为边界的,因此,项目治理不可简单理解为企业项目管理(企业对其所属的多个项目的管理),更不是企业项目化管理。也就是说,项目治理就是项目治理,我们不能将其看做是公司治理的特殊形式,也不能将其看做企业项目管理等,我们最多只能局部借鉴它们的管理思想和方法,但项目治理必将与它们有本质不同。

  “群龙无首”、“蛇无头不行”等说法都表明领导的重要性,这或许也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存在的必然结果。对于项目治理来说,很自然人们会问一个问题:谁来负责这件事?是项目业主(投资方)、项目经理还是其他人?在公司治理中,企业所有者应该是主要负责人,因此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将选聘总经理、制定考核目标、审批企业战略等。如果将公司治理的思想移植到项目治理中来,那么项目业主将负主要责任,这个问题也就很容易解决。现在的疑问在于公司治理的思想能不能移植到项目治理中来。说起来这个疑问似乎也不是疑问,因为大多数关于项目治理的文献就是这么说的,可惜的是文献中说的未必都是真的,更未必都是有效的。如果仔细看这些文献的话,我们会发现一系列假设,如假设在“伙伴模式下”、假设“业主连续委托同一承包人实施项目”等。这些假设在特定的环境下才得以成立,不过经过研究人员的几次引用后,这些文献中重要的限制条件被稀释了,现在人们理所当然但实质上是想当然地认为项目治理就是公司治理的变种。

  如果非要回答“谁负责项目治理”这个问题不可,合理但无实际意义的答案是所有项目利益相关方。稍有管理常识的人可能会嘲笑这个答案,因为亨利?法约尔有个统一指挥原则,即一件事情只能由一个人负责。“谁负责项目治理”的真正含义应该是“为了使项目取得成功,应该由谁负责建立项目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项目治理是由一系列动态过程构成的,项目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也是动态的,是随着任务、角色的变化而变化的。在项目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需要建立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需要由不同的人来负责建立。也就是说,尽管是由所有项目利益相关方来负责项目治理,但他们并不是同时负同样的责任。

  “谁负责项目治理”这个问题可以分解成以下若干问题:项目治理中包含什么样的责任?谁有资格来认定这些责任?这个责任承担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谁选择这些责任承担者?他们将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如何知道他们是否有效地承担了责任?他们能否承担得起这些责任?如何使他们能够承担起这些责任?如果他们有效尽责了该如何认可?在这些问题中,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又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所选择的责任承担者能否承担起这个责任?

  在委托代理制中,委托者常常寄希望于代理者能够承担这些责任,并希望自己能够保持权力。为了防止代理者不尽责,建立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就成了委托方的法宝。人们期望这些“机制”能够保障委托方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然而,就像降低了成本并不等于增加了收益一样,这些方式并不能保证委托方的期望得以实现。除了积极性、态度等外,还有其他一些代理人掌控不了的东西。

  “责权利”对等已被人们认知,“诚信”也是一个自古就被人们重视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现在依然强调“责权利”对等、依然强调“诚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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