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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2014/5/12 13:42:42 |  244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一般还在实行工作队式,实行矩阵式的,职能部门和项目管理层还处于“磨合期”,工作效率较低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成本管理,是一件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在深圳的建筑市场上,深圳国有建筑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只有28% 企业制度仍然沿袭八十年代中期内地的一套,从国外引进的理论和方法很多,比如项目法施工、项目经理制、FIDIC条款、ISO9000质量体系等等,但是,ISO9000质量体系仍停留在文件资料阶段,项目经理制的推行仍流于形式,项目经理部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项目经理职责不清、权力不大,个人利益方面还要靠“发扬风格”,建筑企业“创造最大利润”的最终目标难以实现。

  最近几年,虽然市政府对市属建筑企业有倾斜政策,但是市属国有建筑企业的建筑任务仍然不饱满,“吃上顿,没下顿”,单位主要领导成天为施工任务而奔波,施工生产及施工管理未有时间和精力去理会,造成不少项目“干一个,亏一个”“干的多,亏的多”局面。形成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经理制的推行缓慢

  国有建筑企业的编制中,项目经理部仍是可有可无的,项目经理只不过是工程处 (或分公司)经理的传声筒,充其量是个“搞现场”的,一般没有真正意义上掌握人、财、物大权的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自身的原因

  1 项目经理缺乏经验;

  2 项目经理不懂技术,是个外行;

  3 项目班子关键人员调动频繁;

  4 项目经理没有应有的权力;

  5 进度计划和预算的目标定得过高;

  6 项目失去控制,经常发生变动;

  7 关键性文件颁发不及时,甚至文件有错误的;

  8 项目缺乏技术性,项目经理只能是被动应付,成了“消防队长”, 到处“救火”;

  9 项目经理没有全局观念,把注意力过多地放在自己熟悉、喜欢的部门或单位。

  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认清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是正确界定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项目管理的组织的特征是严格意义的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的核心人物必然是项目经理。所以项目经理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的最高领导者、组织者、责任者,在项目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成功的项目应该是符合技术性能规格与任务得到完成,以及项目成果能使本企业组织成员、分包单位主要成员、项目班子中的主要成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人感觉高度满意。最终给企业创造效益。

  项目经理是项目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的桥梁和纽带,处在下面各方的核心地位。项目管理说到底是人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沟通、协商、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纠纷的关键人物是项目经理。他对项目行使管理权,也对项目目标的实现承担全部责任。他所扮演的角色是任何其他人不可替代的。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委派在项目管理上的代表,按合同履约是他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拒绝承担合同以外的其他各方强加的干预、指令、责任是他的基本权力。项目经理是项目信息沟通的发源地和控制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来自项目外的重要信息、指令要通过项目经理来汇总、沟通、交涉,对项目内部,项目经理是各种重要指标、决策、计划、方案、措施、制度的决策人和制定者。

  三、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 项目经理的职责

  1.确保项目目标实现,保证业主满意 这一项基本职责是检查和衡量项目经理管理成败、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志。

  2.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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