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发挥优势不在于业主是否设立一个“工程管理公司”,而在于这个“工程管理公司”要做什么,能做什么。国外招标投标和监理的概念我们早就引入,但并未达到我们期望的效果。其原因就是我们仅引入一些概念而未据我国实际研究其内涵及运作。这一管理模式成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在体制上“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是独立的实体,以其工程管理专长在市场上通过竞争获得业主项目管理(也是其生存)权;其二,他们必须由工程咨询多方专家组成,他们不仅要行使西方业主“项目管理层”模式中“项目经理”的职能,而且还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行使设计师的部分职能
中外工程咨询业概念在内涵上最大差异表现在设计上。国外项目设计费高达项目投资的5%。实际上,中外设计费率的区别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外设 计工作内容大相径庭。西方项目设计工作内容=设计“招标文件”+项目招 标全部工作。相形之下,国内项目设计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国外设计中“招标 文件”的一部分。试比较中外设计工作内容的差异就明白我国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该替我国设计师做些什么:
国外设计工作内容 国内设计工作内容
设计项目《投资人须知》;
2、设计项目各种图纸; 设计项目各种图纸;
3、设计项目技术规范; 设计项目技术规范;
4、设计项目工程量表; 设计项目工程量表;
5、设计项目承包条件 (一般条件,特殊条件);
6、承担招标、评标及授标等工作。
(二)主持监理方案的制定
国际惯例的设计之所以称为广义的设计在于,设计师所设计的《招标文件》不单单是工程技术方面的,它们还包括项目执行中的所有如运作机制,风险约束机构等管理机构(在“承包条件”中)的设计。国外工程项目,特别是世界银行的开发项目之所以几乎在存在“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很重要一点就是在项目“承包条件”中载有这样一些严格的机制与程序。监理师对承包商实施监理依据是以“招标文件”为主体的“合同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设计是项目的“立法”,监理则是项目的“执法”。
监理的概念引入我国才12年,迄今尚无全国统一的监理立法与行业操作惯例。无论作为一种项目管理体制还是作为一种工程咨询产业,监理在我国都是极不成熟的。在我国出现重大事故的工程项目上绝大部分并非没有监理,在这些项目中,除了少数监理与承包商勾结作弊或欠责任心外,大多数是缺乏国外那种有效的监理机制、方案、程序与方法。
因此,业主“项目管理公司”除在设计师的招标文件“承包特殊条件”中设计即将实行的监理制度外,还要在选择监理师过程中与当选的监理师详细研究监理机制、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法。在武汉的“天立广场”工程项目中,天立工程管理公司不仅在招标文件的“承包特殊条件”中向投标人强调本项目将首次在我国非国际开发项目中实施国际通行的“2R”监理制度(英文“请示”Reques“汇报”Report首字母),即承包商对每天拟进行的工作事前向监理师请示,事后向其汇报,而且还对当选监理师的武汉平安监理公司进行“2R”监理制度的培训,与监理师一道研究了“2R”监理制度在该项目的具体执行范围、务度、程序等实际问题。
(三)承担概算师全部工作
按国际惯例,项目的概算师也是项目当事人,由业主任命。他们可以由 项目设计师担任,也可以由独立的建筑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在任何情况下 他必须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合同。项目概算师的工作分选择施工承包商(招 标)前和后两个阶段。
在选择承包商之前,概算师的工作是项目的概预算。设计师拿出项目招标文件后,概算师根据该招标文件算出项目的总成本或预算。在我国,它亦称作“标底”。标底有两大作用:一是供业主进行项目筹资,一是评标时用 作投标有效性及投标竞争力的参照。在选择承包商之后,概算师的工作是在 承包者施工过程中对其进行进度款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对之进行决算。
因此在我国业主“项目管理公司”在项目招标时,须承担标底计算和评标工作;在承包同施工过程中应负担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审核与结算;在项目竣工时进行项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