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三、代建制企业资质及与其他咨询机构的关系
目前“代建制”处于起步阶段,设立专门的代建资质的条件还不成熟, 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代建制”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在出台有关暂行规定或管理办法。现阶段的代建企业由下面三种单位转化而来:一是由原来政府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人员组建而成,并在各自系统开展代建业务;二是由投资咨询、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单位拓展业务来从事代建业务;三是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变而来。
从试点情况看对应代建开展业务也主要有这么三种情况:全过程代建、建设期代建和分工代建。全过程代建采用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先有法人, 再有项目,由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人事任免、招标定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一般认为项目在全过程代建中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有较强的约束机制, 有利于保证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有利于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统一管理, 是真正理论意义上的代建制形式。建设期代建和分工代建是因为项目公司一般总是对项目运作的某一个方面具有优势, 因此一些项目采用分包的形式, 以充分发挥各个代建企业本身的优势, 简化项目组织管理的复杂性, 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针对代建企业的组建和代建业务开展的现状,建议代建业务应市场化,政府推出代建市场,这样利于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避免贪污腐败的发生;建议代建服务范围应选择建设项目全过程代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根据是否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制定代建制企业资质标准。通过资质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避免现在不具备全过程管理条件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等企业摇身一变成为代建企业,这样做不仅达不到推行代建制的初衷,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代建费用及代建招投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很多地方建设单位管理费还要在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分配,按现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相当于总投资的0.8~1.8%)计算,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费用在总投资的1%左右与监理取费相当 。代建管理费标准偏低同时, 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代建企业还要提供总额度为工程概算投资的3~10%履约担保 ,这种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责任不对称, 严重挫伤了代建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如果代建制准入门槛过低,在采取招标形式选择代建单位时,必然又会导致代建费用的恶性竞争,从而步上建设监理制度的老路。建议尽快制定代建取费标准,并在招投标时不以代建费为主要评价标准,以代建单位的类似业绩和信誉、项目经理、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团队) 、财务能力、代建方案等各种综合因素评标,深信代建制一定会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到预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