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开发、市民公园、水利基础设施等等。从江苏省2015年入库的PPP项目清单中可看到,超过90%的项目是需要采用“可用性付费”的投资回报模式的。由此可见,政府方在进行PPP项目监管的过程中,传统的造价控制管理依然是其主要监管方向的。
在PPP模式下,政府方的造价监管与传统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否有不同之处呢?从造价监控的最终目标而言,这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是:两者都需要对建安工程造价从合同签订、形成过程乃至到结算审计进行监督、管理。不同之处也是很明显的,PPP模式下,造价监控管理的范畴需要扩大到项目总投资,而非建安工程费,包括工程其他费的监督管理、投资环节的流转税、费的监督管理、资本化利息的监督管理等;另外,PPP模式下,总投资的形成与最终投资回报支付总额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将造价监控管理延伸至PPP特许经营期。
作为造价咨询服务人员,也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从传统的建安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迈向项目总投资控制管理,进而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动态投资回报审计相结合,实现PPP模式下的造价控制管理。由此可见,在目前拟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大量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政府方依然要将造价控制作为主要监管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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