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绩效审计也是我国审计理论界比较关注的话题,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而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要不要开展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和如何开展政府机构。本文拟从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及其方法的角度,简要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的概念
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实际上是对政府机构、项目管理审计和效果审计的总称。1981年美国会计总署在颁布实施的“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及职能的审计标准”中将管理审计定义为是确定:a一个单位是否是以经济、有效的方式管理和利用其资源(如:人力资源、财务及地产资源);b造成不经济或无效管理的原因;c一个单位是否执行了有关经济和有效的法规。将效果审计定义为:效果审计决定期望的结果或利润是否能实现,法规或其他权力机构确定的目标是否能达到,被审单位是否考虑了其他以更低成本实现期望结果的选择。换句话说,效果审计是对公共部门真正的绩效进行衡量,也就是说对一个单位或一个项目是否能实现其目标进行评价。
二、开展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不断高涨,公众不仅要求政府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还关注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耗费的财务和经济方面的资源以及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效果。因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难以满足公众要求,且政府机构、项目绩效现状离公众要求又有很大差距,只有尽早实行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促使政府机构尽全力提高行政绩效。
(一)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的局限性
传统的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只检查政府机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评价和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计人员因为审计范围和审计手段的限制无法弄清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耗费的财务和经济方面的资源以及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效果。如对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运用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只能反映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无法反映政府交通部门可能在设计与建设现代化高速公路中精心利用资源,取得的巨大成就,更难反映建成的现代化高速公路是否必要或位置是否得当,总之无法反映这一公路建设项目的绩效。因此,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机构、项目的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评价财务控制,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的层面上,而应从评价政府机构运用其资源效益的角度审查其内部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通过审计检查政府机构是否达到法律要求及法定工作目标,评价其工作效果与成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机构的审计应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变。
(二)政府机构、项目绩效现状要求尽早实行绩效审计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后,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有了较大提高,政府机构履行职能的效果也很明显。但是,这与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政府机构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部分政府机构行政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不到位,损失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以原人民银行近年来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绩效现状分析为例子,就不难看出开展政府机构、项目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近年来,原人民银行为更好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出台了多项举措,从引进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规定,到《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都体现了监管当局以一整套指标体系来衡量金融运行质量和自身监管绩效的努力。但是,人民银行近年来金融监管绩效不高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一是金融监管难以保证金融机构安全运行。即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高位徘徊,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时有发生,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