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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谁的深圳?

2011/4/12 9:04:06 |  2658次阅读 |  来源:经济观察网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8年前,一位只身来到广州打工的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非法扣押并非正常死亡。孙志刚以个体公民的牺牲,换来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这是一起惨痛的事件,但孙志刚的血没有白流,毕竟这一事件推进了中国法治的进程,似乎可以令人告慰。

然而,在今天,那些“后死者”,那些“孙志刚们”---刘志刚、王志刚,却再次遇到了孙志刚一样的难题。来自中国日报网411的消息说,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而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就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具体包括流入我市、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

我不知道,官方洋洋得意的成绩报告中,是用什么法律来撑起他们的底气的。或者他们根本就像某官员所说,“不要用法律来当作挡箭牌”,根本不需要法律。《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了,似乎没有那部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大规模地驱逐非本地人。当然,有刑事犯罪前科、吸毒成瘾的,靠非法收入维持生计的人员(如操纵儿童乞讨、扒窃人员),对社会治安的确有潜在危害。不过,对于这些人,该强制戒毒的强制戒毒、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如果他们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任何治安与刑事处罚,你总不能首先进行“有罪推定”,事先就认定他们就是“违法犯罪人”,一驱了之?何况,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又由什么程程序来认定,该由谁来认定?仅仅是由警方甚至某辖区的片区警察来认定,他会不会将那些批评、监督政府者,那些上访者,都统统视为“治安高危人员”一驱了之呢?

这可苦了“孙志刚们”,因为他们也会不适时宜地在大运会来到深圳,他们可能一时找不到工作,不得不蜗居于出租屋,可能疑似“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或者,他们可能成为作家、艺术家、网络工作者这些自由职业者,可能“生活规律异常”,还可能“是经常昼伏夜出”。那么,他们也将于作为“治安高危人员”,将被驱逐出深圳,成为“丧家之犬”。在没有《收容遣送办法》的年代,“孙志刚们”却要被当作“治安高危人员”被收容遣送,孙志刚的血那真是白流了。

可是,我知道,深圳不是深圳人的深圳,不是那些光鲜体面、“有正当职业”人的深圳,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发展到今天,是无数的公民,用自己勤劳的汗水,用自己的努力与智慧建设的。深圳的成就有赖于全国的人口的大流动,有赖于三教九流作出的贡献。同样,上海不是上海人的上海、北京也不是北京人的北京,没有法律依据,公权力无权将公民从中国任何一个城市中驱逐出去。

深圳发生的这起驱逐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的事件,清醒地告诉我们,一是“法治政府”建设不是挂在嘴边,不是看政府提出了什么口号,而是在于,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真正依法进行,特别是他们对于社会上的边缘人员时,是不是也格守法律;其二,《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并不能完全保障公民的迁徙权利,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内自由地进行迁徙,必须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烙在每个官员脑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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