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结算。企业派驻的结算清欠小组先后通过多种途经试图促成竣工结算,然而,地方政府总是以财政困难为由,出面委婉提示企业拒绝办理结算业务。后来,这个公司先后多次试图通过诉诸法律解决结算和清欠工作。每次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总是以协调解决为由,拒绝判决。而每次协调,法院和被告总是以当地企业需要中央大企业多方面支持为由,要求企业作出巨大让步,判断程序迟迟无法起动。清欠小组不知跑了多少路,找了多少人,说了多少话,最终,结算还是没有搞成,欠的数千万元工程款还是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
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虽然说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难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主要还是受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结算审价时间的操作性难。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尽管有文在先,但是“办法”并没有对当事人审核或者委托审价部门作出明确的法定期限制。建筑工程发包商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此外,当事人对审结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时间限制,对异议的解决没有法定程序,导致审定工程造价无期限拖延;
二是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效力缺乏法律约束力。现实工作中,往往出现建筑工程发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承包商往往不认同,反之,建筑工程承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发包商也不认可,最终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产生诉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再另行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人力和财力;
三是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也审计,而且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造成的后果还是无期限地拖延结算时间;
四是建筑企业求生存心切而“气短”。对监理、业主中少数人存心敲、拖和赖的表现行为,不敢较真,不敢较劲儿。任期敲、任其拖、任其赖而不敢诉诸法律;
五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建筑市场存在的计价结算潜规则只能是任其发展而无人追究和过问;
六是建筑工程发包商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往往以自己所处强势地位而蛮横,以“蛮”抵“法”,以“赖”自居。无视合同的约束效应,无视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