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评分法等,无论采用那种方法,评标者都要深刻理解“低价中标”的原则,注意防止承包商隐性的不平衡报价。即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但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的单价,因为总造价低并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评审。
3.1符合性评审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不在详细评审。
3.2工程总价评审
总价的评审依据的是评标基准价(以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平均值),属社会平均先进水平,而不以社会平均水平(标底)取定,为控制基准价处于平均先进水平以激励投标人挖掘自身优势、提高整体竞争力,可划定一个有一定空间的合理范围,例如:用浮动系数±5%表示,其值应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根据工程特点、市场价情况确定,应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依据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随时调整。这里合理浮动范围的确定应达到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的目的。
3.3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
在具体操作时,如果对所有综合单价全部评审,则工作量太大,因此可选择工程量大、价值较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作为评审的重点,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数的20%,且不少于10项,并应按各分部工程所占造价的大体比重抽取其分项工程的项目数,单项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另定,其具体评审方法如下:设有效投标单位某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下浮5%作为评标基准价,超过基准价10%的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当超过评标基准价10%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该分部分项项综合单价不合理,计为1项。通过对所有投标人所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统计出每个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在合理范围的数目P,当P大于10%项,且大于5项时,则判该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项目具体操作)。
3.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评审
一般是把招标文件提供的用量大又对投标报价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作为评审的重点,抽取的数目不少于表中材料和设备总数目的50%或全部评审(当数目较少时)。其判定方法与评审综合单价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基本相同。
3.5措施项目费评审
将招标文件所列的全部措施项目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审,不再单独抽取,其方法为:设有效投标单位措施项目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评标基准价。
当某有效投标单位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10%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合理。如果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在合理范围,则判该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项目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不平衡报价还可以通过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完善合同条款回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确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通过控制其报价幅度识别不平衡报价,更为简明、实用、快捷。在这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可防范不平衡报价,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