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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不平衡报价”

2014/3/13 17:26:32 |  297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bsp;2.2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

  提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业主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不平衡报价一般是抓住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因此,要安排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负责该工作。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尽可能周全、详尽、具有可预见性,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数量准确,避免错项和漏项,防止投标单位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每一个项目的特征必须清楚、全面、准确地描述需要投标人完成的详细的工程内容,以便投标人全面考虑完成清单项目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2.3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限制要求

  2.3.1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譬如:某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幅度大于某临界值时(具体工程具体设定,一般不超过10%,国际工程一般为15%可以接受),该标书为废标。  

  2.3.2控制主要材料价格。

  招标人要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投标报价时的政府指导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价招标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含2%)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10%之间含10%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材料。在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材料价格禁止调整,第一类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价差由承包商负责,超过±10%的(含±10%)由发包人负责;第二类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负责,超过±5%的(含±5%)的部分由发包人负责。  

2.3.3完善主要施工合同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用语要规范,概念正确,定性、定量准确。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工程量计量和支付的依据,必须与合同配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变更要由合同来调整。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在专项条款中,明确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较,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的,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1%的,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决算依据,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的报价固定,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三、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工作是克服不平衡报价的核心  

  目前,开标评标时基本上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特征而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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