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组织规模大小的适宜性和合理性。当然,项目组织结构的设置还应考虑与原单位组织的协调性,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性。
(4)组织制衡原则。
所谓组织制衡,是指组织彼此之间相分的权力应形成制约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可能独占优势,使组织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没有组织制衡,则可能会发生权力争执与权力滥用,甚至会出现组织摩擦等现象,造成项目动作的低效率。由于项目与项目组织的特殊性,在项目组织设置和动作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和制衡机制,保证项目组织的正常运行。
在组织制衡的条件下,应建立工作过程与工作责任相结合机制,加强工作过程的监督,包括各阶段工作成果的检查、评价、审计和监督,加强项目组织机构、责任矩阵、管理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设计,保持项目组织界面的清晰。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如彩抵押、担保和保险等措施。但是,过于强调和过多的制衡会使项目组织结构复杂、程序繁琐,产生许多相互沟通的障碍,破坏较好的合作气氛,容易造成“高效的低效率在”(项目组织动作速度很快,但由于许多工作和费用在过多的组织制衡中消耗掉了,造成很低的产出效率),造成过多的责任连环,造成责任落实的困难和争执,使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增加。
(5)保持项目组成人员和责任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原则。
在过去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承包商和项目对项目的最终成果所负的责任不强,项目完成后直接移交给运营单位,这种方式给项目后期的运行带来许多问题。由于项目本身具有阶段性特点,项目组织任务和组织人员的投放也是分阶段的、不连续的。这不仅造成责任体系的中断,而且容易出现短期行为、责任“盲区”和人员的不负责任等现象。
因此,在项目组织设置过程中,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的一致性的同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项目的整体性工作最好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全面负责管理、统筹安排,防止出现工作和责任的“盲区”。在惹眼客串 ,可以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也可以彩“设计-供应-施工”总承包方式,防止工作任务无从承担、出现问题无从负责的“怪”现象。如在人员调动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和人员的不连续性,可能造成任务和责任的交接不能及时接上,从而产生工作和责任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