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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地产开发项目评标

2014/1/5 12:33:14 |  3623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委招标办评标监管的内容就是要保证评标必须按法定的规则进行,这是公正评标的必要保证。建委招标办评标监管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使评标过程免受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干预,排除从外界施加的压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证公正评标,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建委招标办默许该房地产公司的经办人员进入封闭的评标区,要求评标专家解释其项目书面补充的“评标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致使该经办人员与评标专家接触,导致其在评标专家回家的路上拦截评标专家成为可能,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否则,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无法保证,评标将流于形式。

  4.评标专家的义务和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明确了评标的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评标中不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应改变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保证公正评标的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的工作必须是合乎招标投标制度本质要求的,体现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自己的工作负个人责任,这就不但有规范,而且有责任,从而促使形成强烈的责任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标的重要权力,因而必须保证他们是廉洁公正的,就要求他们个人的行为绝对是严格地割断与投标人的任何利益联系,所以对其个人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在上述论述中非常明确地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行为。本案例中评标专家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5.串标或围标的取证  

  判断是否存在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行为关键在于取证,尤其是取得强有力的无可辩驳的证据。本案例中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呈明显规律,可以认为其有串标或围标的重大嫌疑,但要认定其串标或围标,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和配合。

案例总结:

   工程项目的评标是工程招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招投标的最终结果,由此项目招标人、招标主管单位、评标专家和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方职责,使各项招标工作落到实处。本案例中,业主搞“假招标”,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现场的监管中工作不到位,部分评标专家头脑中存在模糊认识。这些问题值得业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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