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条件下,应建立工作过程与工作责任相结合机制,加强工作过程的监督,包括各阶段工作成果的检查、评价、审计和监督,加强项目组织机构、责任矩阵、管理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设计,保持项目组织界面的清晰。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如彩抵押、担保和保险等措施。但是,过于强调和过多的制衡会使项目组织结构复杂、程序繁琐,产生许多相互沟通的障碍,破坏较好的合作气氛,容易造成“高效的低效率在”(项目组织动作速度很快,但由于许多工作和费用在过多的组织制衡中消耗掉了,造成很低的产出效率),造成过多的责任连环,造成责任落实的困难和争执,使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增加。
(4)保持项目组成人员和责任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原则。
在过去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承包商和项目对项目的最终成果所负的责任不强,项目完成后直接移交给运营单位,这种方式给项目后期的运行带来许多问题。由于项目本身具有阶段性特点,项目组织任务和组织人员的投放也是分阶段的、不连续的。这不仅造成责任体系的中断,而且容易出现短期行为、责任“盲区”和人员的不负责任等现象。
因此,在项目组织设置过程中,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的一致性的同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项目的整体性工作最好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全面负责管理、统筹安排,防止出现工作和责任的“盲区”。在惹眼客串 ,可以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也可以彩“设计-供应-施工”总承包方式,防止工作任务无从承担、出现问题无从负责的“怪”现象。如在人员调动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和人员的不连续性,可能造成任务和责任的交接不能及时接上,从而产生工作和责任的“盲区”。
(5)适用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房地产项目组织应适应项目的结构体系,适应项目的大小、环境条件和业主的项目另行,适应各参与者的利益。所以项目组织形式通常是灵活多样的,即使在一个企业内部,不同的不同的组织形式,甚至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也可能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
除此之外,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中参与者方便地交流与合作,有利于适应原企业组织结构,保证项目组织规模大小的适宜性和合理性。当然,项目组织结构的设置还应考虑与原单位组织的协调性,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