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工程进行结算。而是根据企业渴求滚动发展的心理,占据着企业的资金,打着发展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如意算盘。20多年来,某央企在山东、福建等省先后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百亿元之多。然而,兑现计价结算工程款始终保持在50%左右,还有50%,一直在这些省有关部门手上循环着。每遇企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有关部门又总是以“怎么,你们不打算在某某市场继续干下去了?”或者是以“没钱向我们说一声,我们给你们拨些钱就是了,干吗非要提那个有伤合气的话?”的口气拒绝对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搞结算。有一家企业坚持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完工的3个交通项目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从那以后,这家企业再也没有能在这个省份承揽到相应的工程任务。
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虽然说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难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主要还是受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结算审价时间的操作性难。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尽管有文在先,但是“办法”并没有对当事人审核或者委托审价部门作出明确的法定期限制。建筑工程发包商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此外,当事人对审结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时间限制,对异议的解决没有法定程序,导致审定工程造价无期限拖延;二是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效力缺乏法律约束力。现实工作中,往往出现建筑工程发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承包商往往不认同,反之,建筑工程承包商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建筑工程发包商也不认可,最终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产生诉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再另行委托审价机构审价,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人力和财力;三是当事人一方审价,另一方也审计,而且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造成的后果还是无期限地拖延结算时间;四是建筑工程发包商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往往以自己所处强势地位而蛮横,以“蛮”抵“法”,以“赖”自居。无视合同的约束效应,无视政策法规;五是建筑企业求生存心切而“气短”。对监理、业主中少数人存心敲、拖和赖的表现行为,不敢较真,不敢较劲儿。任期敲、任其拖、任其赖而不敢诉诸法律;六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建筑市场存在的计价结算潜规则只能是任其发展而无人追究和过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避免工程结算中的潜规则发生,重点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资质资格审批、工程管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