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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2012/11/8 14:43:50 |  581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诉讼保全费15520元、实际保全执行费8800元,合计49730元,由原告负担。

讨论:什么样的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本案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即所涉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界定。

  强制投标及范围。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强制招标的项目明确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建设部于2001年5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等。依据上述规定办法,本案的工程项目似乎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被告的中标过程则系违法操作,因此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
  但是,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够作为判定中标有效与否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且这些部门和地方性规章其实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所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仍是在按照该具体范围执行的前提下,仅就“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的具体范围予以调整前,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仍属有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规范,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

因此,吉斯达公司自行采取招标活动,却又在投标单位之外另行确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虽然有违诚信及违反行业规定,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也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之规定,因此中标活动有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亦有效。
  如何区分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未完全取得有关有权部门颁发的证照,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属无效还是效力待定,所以有必要对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作出区分。

合同无效指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协议或者已经完成的交易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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