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地照搬FIDIC合同,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实践证明并验证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修改使用FIDIC合同条件是正确的。菲迪克在组织新编FIDIC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的前言中都分别提出:“虽然有许多条款可以通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特定合同的有关情况,作必要的改变……”。
可以说,这是菲迪克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关于修改的授权,也是FIDIC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约定的一种原则,但当事人在FIDIC合同中使用该原则时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国家计委3号令以及联合发布的30号令对项目招投标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对参建各方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工程分包、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如果采用FIDIC形式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之一。
FIDIC合同条件从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准确的把握FIDIC合同条件精神,密切联系工程具体实际情况,适当的修改,妥善处理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应用中实践性问题,是每一个与FIDIC有关联的人应当考虑并解决的实际问题。我们现在就应该扎扎实实地学好《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打好基本功,为进一步深入领会和灵活运用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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