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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于FIDIC合同的理解

2012/11/8 14:35:42 |  399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对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明确定义了业主和承包各自的风险,以及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索赔的条件。
  
按照详细具体的索赔条款,每一工程项目的进度、经测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要支付的工程款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对永久工程设计不负责任,只限于按图施工。
  
专有一条规定工程的施工由工程师监督。
  这一点欧洲大陆与英国不同,业主权力很大。工程师有广泛的全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对工程做出变更。作为回报,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就超出其责任范围而完成的工作量要求增加报酬。
  
说明了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保存现场记录并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的程序。并规定索赔应在提供的证据使工程师感到满意的范围内支付。
  
有一对一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的具体规定。
  
可提交仲裁。
  FIDIC条款中的索赔权使过去合同双方开始时拘于面子,后来由于严重经济纠纷不得不打官司成为历史,发包方、承包方是平等的,按合同约定索赔随时可发生。这样就要求合同双方管理水平要迅速提高,索赔意识要逐渐形成。
  (3)普遍适用性。由于FIDIC合同条件来源于英国ICE合同条件,所以它同原来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掌握了FI
DIC合同条件之后,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
  每一份工程合同都应清楚列明承包商的责任,并通过一系列条款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有效制约。承包商需要了解相关内容,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责任,特别是注意及时回避风险。按照FIDIC条款履约保函(保证书),将缺乏经济实力的施工单位自然淘汰,保证了有经济实力、有先进管理方法、高素质的承包商中 标,也保证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采用FIDIC方式招标,按进度付款达90%,这就要求发包方必须有先进的管理体制,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采用FIDIC条款。从根本上杜绝了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后长期不结算的"三角债、多角债"现象,FIDIC条款比较公正的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提高了工程的整体效益。以往,无论是停水、停电、工程延续工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上由发包方承担。通过FIDIC方式招标,比较公正地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种种扯皮现象基本杜绝。FIDIC合同不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从而避免承包商将全部风险预先折算成标价而包括到报价中,以便能够得到具有竞争性的报价,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

  FIDIC合同的宗旨:“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这实际上是一个"价责对等"的原则。还有一点,我认为FIDIC合同不是个死规矩,它应该就是个范围,或者说是种原则,在具体应用实践中可以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人们平时所讲的FIDIC合同,都是在谈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特殊条款、一般条款、特殊技术规范、一般技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补遗等,这在FIDIC合同特殊条款的第5.2条里有明确说明。而且当文件中出现相互说法不一的歧义现象时,排在第5.2款前面的管着排在后面的。

任何-个实际项目,都不会全文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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