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比较相信欧美的材料和设备。所以规范中常见的情况是指定欧美国家产品。
其实,所有这些在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不熟悉中东地区的情况,如果仔细分析合同文件,也会对这些内容有所了解。而如果在项目都已经快要实施完成的时候,还把这些原因当作是一些“新鲜”事,作为一种理由,那中国铁建的亏损也就不值得以外了。
另外,在多份新闻中,对于项目实施的过程也有所报道,笔者列举了一些:普遍感觉沙特当地的合作方没有信誉,不履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项目施工过程中,非中国企业普遍实施8小时工作制,一些工人甚至执行不了8小时工作制;当地分包进度慢,配合不好;业主负责的地下管网和地下拆迁严重滞后,严重影响进度。
如果中国铁建在之前对中东市场的情况稍做了解的话,那么以上这些情况也就不值得意外了。因为这些情况,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工作于中东的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了:中东地区近几年处于大规模的建设当中,供应商和专业分包商都是供不应求,是典型的供方市场,因此,在与分包的关系中,总包方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中东地区的阿拉伯人普遍没有信用,分包商、供应商的延误非常普遍。
当地的主要劳工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尔等国,这些工人普遍比较“懒散”,缺乏像中国工人的“勤劳”,不仅工作时间较短,而且在工作过程还有早茶时间,下午茶时间。
但是,这些原因中,除了由于业主方面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而由于供应商,分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商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能向业主索赔的。
针对中国铁建和网上提到各种可能索赔的情况,笔者给出一点简单的分析:工程量变化,如果是因为业主明确要求的变更,那么我们应该能够索赔。但是如果是因为我们在投标时候工程量分析的失误,则从合同角度而言,没有索赔的依据。
从现在情况来看,可能更多的是由于工程分析的失误以及业主及承包商对于功能要求有争议的情况。业主明确的变更指令可能会比较少,否则不可能至今业主批复任何索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