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投资目标控制。以我公司为例,我公司长期同香港造价咨询同行进行合作(即香港的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对境外工程造价的合同形式、计价模式等有着充分的了解和实际经验,并对境内外造价管理的差异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在承接外资项目投资控制的业务时,也处于有利的地位,帮助外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成本。例如,我公司承接的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的项目管理业务,该项目是由德国开发商投资协同上海投资方共同开发。在施工招标阶段,我公司根据其投资性质和境外设计的特点,采用了FIDIC合同条款及单价合同的计价形式,从而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达到了境外和境内开发商的预期投资控制的目标。
3、建设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建筑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款。同时,承包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外资工程由于不经招投标,其工程造价及承包商的确定都有较大弹性,承发包双方应注意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中涉及的有关词语的精确含义,在协议条款中写明工期、质量、合同价款等;施工中若发生工程量增减或单价更改均应增补协议,保证条款完备,内容严谨,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在合同形式方面,一般规模小、工期短、前用资料(包括设计图纸)齐全、费用低的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而大多数项目均可采用单价合同。而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趴在项目施工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是在所难免的,而如何有效的预防变更及索赔的发生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项目实施前,应该完善开工资料、明确合同中变更及索赔方面的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掌握索赔的确认尺度、尽量避免变更的发生、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提高我国的造价管理水平,结合自身的优势,为外商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