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相关问题
2011/9/21 1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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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内部潜力的挖掘和积极性的发挥。所有竞争最终是围绕着价格进行的,作为建筑业竞争结果的工程造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导致对社会资源的流向起到扭曲的导向作用,最终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只有在现有定额中排除价格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制订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在统一项目划分下计算出各项目的消耗标准,然后各企业最终按照竞争策略的要求根据市场价格形成自己的工程价格,这样才能得出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价格,才能使价值规律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起到调节作用。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最终是要形成市场经济的计划模式,这就要求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到“控制量、放开价,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迅速制订工程量清单的标准形式,统一项目,统一规划,统一量纲,加快全国统一价格信息网的建设,通过工程价格信息网可以方便及时地了解所需材料的价格,能更好地反映出工程的市场价格。
三、工程造价中的取费和利润: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规定?
我国工程造价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按国际惯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要于分摊于分项工程单价中。但在我国,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是依据管理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利润率和税率来计算的,直接费则是依据单位估价表进行计算的。显然,这样得来的工程造价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按现行的工程计价模式,企业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却不是定价主体,真正的定价主体还是隶属于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在工程间接费的取费上是采取差别费率,虽己取消了按隶属关系计价的老办法,但还是存在按企业资质等级和工程类别结合的取费标准。这种模式可能在我国加入WTO后引起争议,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诉至确叩0,而我们对于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同对待收取劳保费的做法更有悖于WTO的“非歧视原则”,这会加大WTO对我国国有企业反补贴的制裁。
人世后,工程造价受到的另一个冲击就是利润问题。施工利润尽管也实行了差别利润率,但仍然是由政府统一规定,采取计划利润模式。通过国际考察比较,我国施工企业计取的7%的计划利润似乎不算少,工程造价总体水平也不高,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生存很难。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施工企业的利润并不能完全作为利润来使用,如折旧率偏低、补偿不足,同时福利奖金、住房补贴、职工医疗等都要从利润中开支,其实这些费用项目在国际上都是列人生产成本中的。另外,入世后,我国的工程造价水平将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我国原有的人工费低的优势将会丧失,同时在工程造价的成本构成、会计成本核算等方面也要面临接轨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工程造价的费用属性,理顺其费用构成,将原指令性的费用调整为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指导性费率,并实施动态调控,促使企业间的竞争来降低工程造价。按国际惯例,把那些属于生产经营成本、福利性质和工资性质的支出全部列人工程成本,不再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政府不仅要开放各种工程价格,还应开放各企业的利润率和费率,让利润和取费也由市场来决定,这样才能形成工程产品真正的市场价格。另外还要尽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因历史遗留的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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