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心规范操作,分包合同必须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管理。总之,在程序环节上,既坚持规范运作,维护公平竞争,又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缩短 时间。
4、政府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领域的 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导致劣质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它拌随着腐败,并产生着比腐败更严重的后果即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重拳出击。
第一、成立 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合暑办公,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工程相对集中的各类园、区设立咨询台,面对面解答各界群众提出的问题;剪集图画展;请媒体介入,当曝光的曝光,有针对性的讲清危害,以充分的事实说明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宣传贯穿始终。
第三、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中标情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
第四、明确职责,查处到位。
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做好宣传工作之外,还应做好查处工作。
(1)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因为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 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以及禁止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中标人或分包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让、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转让、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视其情节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只要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所获得的金钱收入,都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建筑企业,应根据中标人和分包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应采取严厉的措施,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是建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应依照国家和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到位,特别是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争取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抓出成效。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流动,流动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允许参加任何工程的投标。在适当时候,应举办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培训班,对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的责任、监理人员的职责以及配合建 管部门管理的内容进行辅导,努力提高综合监督管理水平。
三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 每一个工程都有要定到人,明确终身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不放过施工的每一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把工程建筑领域纳入安监范围,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并做到常抓不懈。第五、分类指导,巩固成果。依法查纠后,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防止反弹。这样,下大力气,综合整治,一定会有效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