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保责任保险。依靠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集合社会力量来承担设计失误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3.为业主信用支付担保提供法律依据
在招投标阶段,要在法律制度上保护承包商的利益,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使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责任相互制约。
4.推进保险公司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主体地位
在施工阶段,要在法律上加强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的强制力度,提高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并且促进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控制角色。可喜的是我国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也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上海市建委已经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并起草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在该体系中提出了建立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构想。该体系提高了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使保险公司的角色从被动承险改变为主动参与和控制风险-------即由保险公司委托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一起形成共保体。
5.建立工程项目保修期内质量保险制度
针对工程项目使用期较长的特点,应该建立建筑项目保修期内的风险保险制度,由承包商为自己应该保修期间进行承保,保障业主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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