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工程合同全貌,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要在合同中加入约束条款,对清单工程量出入较大的要追究中介机构和编制人员的赔偿责任。
5、为规避恶性低价、恶意不平衡报价,应加大评标环节的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工作,建议对重大项目进行先清标后评标的办法,建立一支清标的专业技术队伍、健全清标的制度和方法。将标书中的技术问题、报价问题、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问题进行清理、统计、列出,供专家评审时参考以及中标后签定合同时做进一步约定。
(二)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过程控制:
1、设计变更管理应按程序操作,超过50万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应进行经济比较,开专题会进行专家论证,做到先批准后实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必须要变的也要在可控范围内,对变更部分要核算价格,清楚变更的量差和价差。代理业主对各阶段的变更要定期汇总累计,上报市重大办备案;
2、全过程引入造价控制,从设计、招标、施工、结算等全过程引入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控制,由造价咨询单位分阶段作好投资控制计划和控制方案,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重点加强对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变更和签证的核算,使业主能动态的掌握投资变化情况,同时也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变更签证事前定价,改变先施工后扯皮的现象。
3、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严格合同的履行,建立合理的索赔通道和索赔环境,要认识到索赔是国际惯例,对合理的索赔要求应予接纳,建立建筑市场“谁出错谁买单”的规则。对施工企业投标失误、恶意低价、施工不当的错误要坚决让其买单。对业主原因、建管、监理错误指挥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允许施工企业的正当索赔。对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无理拖延工期的业主应积极提出反索赔。只有建立了公平的索赔和反索赔环境,也才能减少现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以变更补损失、关系变更、人情变更等不规范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业主和建管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
4、合理确定预留金比例,在招标阶段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波动和物价通涨因素,特别是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在预留金内要设置物价通涨系数;
5、建立项目投资控制长效机制,建立以业主负责,造价咨询机构配合控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和检查的机制,建立项目完成后评价体系,对投资控制较好的建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应给予更多工程业务,而对完成效果不佳的单位,要实行禁入的措施。
力求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防止恶性低价中标的现象愈演愈烈,推动建筑业理性投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也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的实现,使项目中标价超概算、结算价超中标价的现象有所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