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就我省目前的实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来讲,报价部分得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暗中进行围标。串标,借此提高报价,加大建设单位成本;或者是为达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投标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或者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压缩施工成本,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或者故意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施工中以工程变更形式赚取利润。
2、改进措施及对策
2.1 引入地方监管,严格规范发包人(建设单位)行为。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均设置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但是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包括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招标评标办法的制定,专家的抽取,决标的报备核准等。实际上出现了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公路工程招投标进入交易中心纳入监管仅仅只是将开标评标地点做了一定的改变,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成为了“纸上谈兵”。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有必要打破行业范畴,同时引入地方政府监管,以规范发包人的行文。对于发包人不具备招标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标、有意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搞政策倾斜、随意干预限价编制、采取不公开招标或变相的公开招标方式及暗箱操作等行为要严格约束,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经济、行政处罚,以规范发包人的行为。我省交通厅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还应将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也纳入其中,已逐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
2.2 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逐步规范投标人行为
现阶段的工程建设市场表面上是买方市场,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能力大于工程建设任务的需要,以致一些小项目引来甚多一级甚至特级企业的竞争。实际上,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公路建设市场上充斥着名不副实的承包人,这些人只是借着别人的资质骗取中标,而且往往是串标围标,高标准承诺,低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下降,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对于那些随意出借企业资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的投标人。在企业信用等级上应该于以下降。今后,我们还要更加有效地防止以“挂靠”名义投标并加大对此的查处力度,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扩大对承包人的评价指标范围,以期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2.3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存在较多不太完善之处,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往往给了有些人可乘之机,利用其中不完善之处大做文章,或者是办法本身就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招标信息发布渠道不畅,某些信息不公开,资格后审易掺杂人为因素等,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有效公平竞争。今后还应多积累经验,调查研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从制度和方法上杜绝不公正现象。
2.4 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力度
目前,对于公路工程招标资质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多数县乡公路或投资较小的国省道改造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而公路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单位招标人员往往由于专业性不强或者领导意志,导致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程序执行不到位,影响公开招标的公正性。为此,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招标资质审查做出量化指标详细规定,并严格执行,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格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提高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并建立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处罚细则以确保进入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