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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在工程项目监理中的应用

2011/3/22 8:19:41 |  5413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得承包商劳动产出π(a)超过I0,则监理将获得额外收益μ[π(a)-I0],监理将得到超额利润;反之,监理将付出成本。所以理性的监理会根据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来选择其努力程度大于或等于正常努力水平,而不会选择小于其正常努力水平。

2.2模型的建立

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下面建立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2.2.1目标函数委托人(业主)利益/效用最大化:1-μπ(a)-I如果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则业主可以采用强制性合约,规定业主必须达到的努力程度,即直接以I、μ、a为选择变量优化目标函数。但是,由于现实中信息是不对称的,业主无法直接观察或完全观察到监理的努力程度,所以也就无法规定监理的努力程度,这就意味着业主的优化问题面临信息的约束。

2.2.2 约束条件(1)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业主期望的努力程度必须符合监理自身的利益a∈argmaxμ[π(a)-I]+I-c(a)

(2)参与约束条件,即监理努力的效用不小于其正常努力的效用值μ[π(a)-I]+I-c(a)≥U0

2.3 模型的求解由于篇幅的原因,具体求解步骤不一一展开,求解结果如下:

(1)监理的最优努力程度与业主激励系数之间的关系

(2)业主最优激励机制中监理的努力价格,这里不能直接得出的解析式。

(3)业主的最优激励系数

(4)均衡条件下监理的最优努力程度

2.4 对模型的讨论上面的模型相对于一般的委托——代理模型来说,更多地与工程实际相联系,对激励机制的设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且求出了业主对监理的最优激励系数,以及均衡条件下监理的最优努力程度。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理不努力工作的问题,使监理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达到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3、结束语

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与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设计出业主对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的最优激励点,为完善建筑工程激励目监理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高飞,邱闯。投标价格与评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J].建筑经济,2003(2)

2、张天森,李元生。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研究[J].建筑经济,2002(9)

3、李玉宝,于蕾。建筑业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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