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基本倾向指标进行。而工程概预算定额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由于工程概预算定额的编制、研究、修改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不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虽然各地区都设置了各种相关的调差系数,但“系数”从测定到执行仍远远滞后于市场的变化速度,不利于接收市场的调节,从而使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定价方法难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不能合理的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3、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体现竞争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是培育、健全和发展市场的关键,而市场竞争必然要围绕价格这个核心进行,这就势必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必须体现竞争原则,必须将各竞争企业的优劣明显地显示出来,。但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定价方法,要求生产条件、所有制、级别不同的各竞争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同的计算方法、计价依据来确定某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各竞争企业所作出的价格水平相差无几,无法反映企业的实力,毫无差异的价格是难以体现竞争原则的。
4、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也有高低之分,目前的定额只规定了一种单价,不符合按质论价的商品交换原则,影响承包商提高质量的积极性,难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5、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各省、各行业都编制了自己的工程概预算定额。由于历史和习惯的原因,计算规则各不相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内容也各不相同,给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四、对策探讨
从长远来看,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改革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造价应该实现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定价,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造价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才能体现竞争原则。但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相应的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整个建设市场还不能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存在的问题,首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统一全国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名称、内容、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使工程量的计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使工程量计算清晰明了,减少承发包方计价的纠纷。
2、全面实行定额的量价分离,把国家发布量价合一的概预算定额制度,改为国家发布工程消耗量定额,单价随行就市,变指令性、指导性价格为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从而使不断变化的价格同相对稳定的实物消耗量相分离。
3、定额消耗量应划分为由国家规定的法令性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消耗及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国家规定自主制定的措施性消耗两部分,以利于施工企业展开竞争。
4、在统一工程分部分项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的基础上,推行实物工程量的综合价格计价法。按现行的定额计价方式,工程的各分项子目造价不能直接反映,必须重新计算取费后才能知道,模糊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与总造价的关系。实行按直接费加综合费用的直接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综合计价方法,有利于投资控制和分包、设计变更等价款的计价工作,也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5、建立全国性的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各种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格,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起指导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以上仅是本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引起同行们的进一步思考和讨论,为下一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的改革作出一定努力。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59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