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下处于最低合理值,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在现行体制条件下可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以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联合体,取消原有设计收费办法,将设计费融入工程总成本内进行成本效益挂钩,即采用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的形成。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并与建设单位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单位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承包单位仅得到全部成本;如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建设单位不予以支付,由承包单位自行负担。目前设计、施工单位均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二个不同阶段操作层面上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由于各自所处位置及企业利益不同,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设计人员由于缺乏施工现场经验引起设计缺陷不能得以及时更正。而且由于设计单位设计收费办法以及所承担责任的不合理,导致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较小,如"因勘测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测设计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外,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测设计费相等赔偿金",而不是支付全部损失。因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先天不足、价值功能比的不合理、设计方案的局限性等设计原因所造成投资极大浪费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裁。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并以设计为责任投标单位的总承包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设计和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为了共同效益,必须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挖掘降本潜力,在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的同时注意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从而提高建设项目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龚维丽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二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 罗鼎林主编,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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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903/125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