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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工作中发放评标费合理性的探讨及对策

2011/2/15 8:56:34 |  5374次阅读 |  来源:建筑中文网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接的法律关系,在安装、调试和技术支持方面存在较严重的脱节,联系生产商到现场售后服务十分困难。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中间商无力承担,生产商责任无法追究,招标方损失严重。

在基本建设的一些项目中,由于招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中标单位多存在施工队伍素质低、施工设施不完善、产品质量差、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给工程及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3 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评标费与企业内部的评审费不同,企业内部的一些评审工作,如职称评审、竞聘评审等,其评委都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工作。而参加评标的人员,不管是招标单位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是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招投标工作都是其本职工作,不是额外劳动,没有领取评标费的理由。投标费收取标准没有明确的根据,随意性强,没有节制,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损于企业的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3 建议和措施

3.1 规范投标费的收取

收取适度的标书费可以起到配合市场准入工作,防止无序投标的作用。但标书费收取的标准需要进行规范,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应根据项目或者招标额度的大小,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能够吸引目标企业或厂商投标为目的,一些小额度的招标,比如其合理利润不够其参与投标成本费用的,应该取消收取投标费;中等额度的,可以收取较小额度的投标费;大额招标收取适当额度的投标费。坚决杜绝因发而收,先定评委人数和发放额度,再确定投标费收取额的做法。

3.2 停止发放评标费

评标活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办公用品属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不发评标费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达到企业择优选优的目的,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应该停止评标费的发放,尤其是招标单位内部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费应取消。对于邀请的外单位评标专家可适当支付评标费,但应限制额度。

3.3 加强制度的宣贯和廉洁自律教育

进一步明确招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把品质优、信誉好的产品和队伍引入到生产建设中。规范招投标工作,增加招标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杜绝不正当行为,促进互利双赢。招投标工作的经办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出现懈怠行为;不得因评标费而减少招标的次数或降低招标工作的质量;审批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无故拖延审批时间,刁难经办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降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程度。把招标工作办成一项对外信誉高,对内名声好,优质高效、清正廉洁的经济活动。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11/14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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