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缴纳一定的投标费,发标方将收取的投标费发放给参与评标的评委,这就是评标费。发放评标费是否合理合规,对维护企业利益是弊是利?为了取得广泛的共识,运用好市场机制给企业创造的有利条件做好择优选优工作,将评标费发放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
1 评标费发放的现象
(1)收取投标费,发放评标费已成为惯例。在各项招投标活动中,不管项目大小,招标额多少;也不管是基本建设、委外修理,还是物资采购,基本都要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不管评标是否属于本职工作,都要向评委发放评标费。此现象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招标收费逐渐偏离收费初衷。招投标活动初期,标书费主要是解决发标方制作标书的成本费用。经过近些年的演变,当前的投标费用主要解决的已不再是单纯的标书成本,而是评委的评标费。随着评标费的节节攀升,每个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费用也越来越高,成为投标企业的一个负担。
(3)评标工作一般由招标方的几个单位或者部门参加,包括责任单位、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等。原来招标的审核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审批、监督、管理。而目前在评标费及其他利益的驱使下,各方都直接参与评标,使得有限的评标席位中,直接关系单位(产品使用、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等)的评委越来越少,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少,而管理和审批部门人员却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 利弊分析
评标费的收取和发放,表面看来是合理的、正当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为评标费的来源是投标单位,对招标方或本企业有利无害。然而对投标方来说却承担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费用,有失公平,同时也会给招标方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2.1 打击投标方的积极性,导致中间商增多,影响了平等竞争
招标活动的组织需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方是为了优选合作伙伴,投标方则是为了拓展业务,在没有中介单位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分担费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将投标费从标书工本费变成了评标工本费,有的甚至是根据需要发放的评标费来设定投标费就有失公允了。这不仅损害了投标方的利益,也有损招标方的形象和声誉。
招标工作是一种比质、比价的选优活动,其结果只能是少数投标者中标。企业投标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对于未中标的企业来说已是不小的成本,再交纳不合理的投标费,逐渐成为外部生产企业参加投标的隐性门槛,影响了投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少产品生产企业到本地参加投标的意愿减弱,委托中间商代理其产品,导致中间商在投标人中占的比例逐渐扩大,生产厂比例逐渐缩小。一些大型企业和名牌产品拒绝同规模小、知名度差、非专业的中间商竞标,致使招标方不能选择到有实力的名牌产品。
在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中,投标费的收取助长了“陪标”现象。有的项目标的不大,收费不低,对大的、好的施工单位没有吸引力,只能是小的、信誉低的施工单位相互陪标,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比优、比质、比价”作用的发挥。还有的在“陪标”中,因为投标费的问题产生“主角”和“配角”的纠纷。
2.2 带来技术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无限制地设置投标费,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不只是在发包环节,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产品技术的掌握和使用。中间商的存在使发标方与中标方之间多了一层甚至几层的沟通关系。在一些项目中,因为不能与生产商直接沟通,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中间商与生产商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甚至因关键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延误工期。
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中间商虽然有生产商的代理资格,但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始终不及生产商。中标合同是招标方与代理商签订的,与生产企业没有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