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依附在成品建筑物主体上工作,随机随意性极强。没有专业设计,受建筑物主体构件固定的影响,施工空间受限制,施工方案多变,施工难度大;受生产生活影响,准备工作时间长,辅助作业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维修目标工程量小,工作面与工期具有不确定性,诸多因素造成维修工程费用相对较高。工程竣工后,看到的是依附在成品建筑物主体上被恢复的建筑物原貌。
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工作程序与工作目的不同,工程施工的管理方法也不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人们非常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规范和制度,用来约束建筑工程施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然而,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管理应该怎样做,没有专门法规,缺少专业规范,具体实施较为困难。
2 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编制历程
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是指计价者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统一的各种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法定性定额计算的计价方法。由于计价依据是执行政府颁发的统一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所以,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实质上是建筑工程造价政府定价[3]。这种计价方法,可以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建筑工程造价社会平均价格水平。
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模仿苏联定额制定,20世纪60年代被废止,80年代又复出[2]。1977年、1983年、1989年、1993年、1999年陕西省建设厅分别颁布了5期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强力推动地方建设工程领域内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管理事业的发展,为过渡到以工程量清单为平台计算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奠定了基础。
在建筑维修工程方面,1985年和1993年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了2期西安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供建筑维修工程管理者参考执行。2001年陕西省建设厅依据国家建设部[1995]657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颁布了新时期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该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最大的优点是把仿古建筑工程修缮与普通建筑工程修缮区别对待,解决了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过程中部分特殊性问题,有效提高了建筑维修工程的管理质量。
3 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的使用
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具有共同点,又有本质区别。对建筑维修工程,又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整体修缮,另一种是局部修缮。整体修缮情况简单,依据新建工程时项目施工程序进行逐层拆除,尔后逐层恢复,整体计量明确,分项计价清楚;局部修缮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人眼观察建筑物外观表现出有修缮需要时,其内部会有更多隐含需要修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易被发现,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不易明了,需要随时跟踪。所以,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应该有所区别。它们应该是两种不同工作目的和性质的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内容。
2004年以前,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时期,由于建筑维修工程工作内容与建筑工程有许多相同相近之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与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及使用方法相近,所以,在具体执行工程造价预算定额计价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两种定额相互补充使用,相互弥补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中的缺项子目,力求真实、统一、规范的反映建筑维修工程造价[4]。
2004年以后,建筑工程造价执行GB50500—2003国家标准计价。2007年,“陕建发[2007]232号”通知第3条第2款提出,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不再使用定额计价模式,同时指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