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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防范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

2011/1/24 9:31:03 |  515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程范围,是否明确了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界限。工程总承包合同构成的合同文件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而且业主可能只给出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因此,要审核合同中可能的疏漏和一些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工程总承包合同大部分都规定承包商有复核合同(包括合同的一些数据、参数等)义务。

二是关于合同价款条款。重点应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计价货币和利率风险,对海外项目还应注意汇率风险。此外,应审核合同价款的阶段支付是否合理。还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日期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三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除了我国国内政府重点工程外,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等;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四是对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比如就具体项目而言,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具体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关于项目的许多法律适用属地法,只要项目建在我国,就必须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五是高度关注合同文件的缺陷和漏洞。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业主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在竞标阶段就组织商务和专业人员查找招标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要求业主给予书面澄清,扫除法律风险障碍,或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建议书中要避免向业主做出在数量、质量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如某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索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将需要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石方、需要换填的软弱地基、水源短缺等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条件一概规定为“除外情况”,以杜绝承包商可能据此提出的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合同中此类条款的存在,曾使许多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的索赔无果而终。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事实上,工程总承包合同来源于电气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工程,这类工程的特点是标准比较严谨,涉及的工程范围和数量也相对明确,只要技术标准、实施及验收规范以及工程数量得以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少。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出现工程量难以准确估算,工程数量、内容及技术方案存在很大的变数,所谓“价差”“量差”。所以工程项目的结算价高出前期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下情况难以捉摸,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一些大量工作内容在地下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施工而言,根本不可能预见地下建筑物的构成条件;在一些超时间要求的“赶工”工程,更难以控制一个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而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一步到位,由承包商包干使用,整个工程的造价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准数。所以合同实施中风险分配的天平就明显向承包商一方倾斜,一、二类变更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投标资料带来的风险。对国内工程而言,许多工程项目建设是超常规发展的,这类超常规建设往往导致了投标提供的资料缺失及合同实施时间限制的风险。对海外项目,业主也有意无意存在资料缺失风险。业主在投标阶段往往提供投标指南、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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