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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管理

2011/1/20 10:28:49 |  771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暂估价”材料设备,这种状况更为突出,什么时候选料,什么时候定货,施工方完全没有主动权。一旦施工方失去了对材料进场的制控权,对于保证施工工期,完全成了无米之炊。

3.专业施工队伍与装饰施工的配合不协调影响施工工期

在装饰装修施工中,一般装饰装修、水、电、空调安装均由一家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包,但消防、智能(弱电)工程一般由业主单独发包,这些单位他们不设项目责任制,随着装饰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进度走。但是由于这些单位工程量不大,他们的施工队伍大都是由企业统一调度,很难与项目管理部的统一计划保持同步,常常会出现做完隔墙或吊顶才来开洞布管作业,造成对装饰工程的破坏,延误工期。

 4.监理工程师或总监配合不及时影响工期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有着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力,他们对过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监定权,未经监理签证是万万不能往下施工的。事实上,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工作中,虽然执行的都是同一个标准,却仍然存在人为因素,以及认知上的差异,造成无谓的扯皮,或拒签,或勒令停工等。在这种情况下,因施工单位处以劣势,不得不反复协商,因此而延误工期。

5.因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的签字不及时影响施工工期

在建设部统一编制的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中规定,经济洽商在14天内必须签字,这一点常常会引起纠纷。笔者曾遇到过一桩因洽商延误签字而引起的工程结算纠纷。某工程合同价为1100万元,结算价为1600万元。业主经过审查因无洽商记录签字不予认可。乙方虽然事后补签了洽商记录,可时间已经过三个月,而且现场监理工程师早已离职,也是事后请出来补了签字。这显些已经过去了时效。理应视为无效洽商。这件纠纷引起了乙方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以道义补偿名义,给予部分材料款而结案。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监理、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经常是“重情轻管”,要求施工单位先干后签,这一“后签”,可能就贻误时日,到了结算时再补签,酿成纠纷。因此,建议在实际项目管理中一定要坚持按管理规范办事。一定要坚持及时签证,既可保证正常施工,又不会造成经济纠纷。

从对影响施工总进度的因素分析,可以看出,要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不是光靠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一个组织可以完成的,要排除各种因素干扰,必须要有能够统管全局的业主项目管理组织来统帅。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不能完全靠施工企业来完成,跟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交易特点有关。我们知道装饰装修工程同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市场交易方式与一般商品交易是不同的。这种交易市场属于“企业市场”或叫“产业市场”。特点是:购买者数目少,产品规模大,且不能流动,属于专业购买。作为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承包方是卖方企业,业主是工程发包方为买方企业。以发包与承包方式构成装饰装修市场。建设工程市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形交易市场。所谓有形交易市场,就是市场交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一方面,招标单位要经过投资部门批准进行立项,再将批准立项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向有形交易市场申请办理招标登记,在获得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批准后,才可以进入招标阶段,向社会公布招标项目。另一方面投标单位,在获得招标公告之后,便可根据自身条件与招标要求报名参加投标。有形交易市场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等一系列程序,决出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至此,一项装饰装修工程完成了它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程序,确立了甲乙方关系。

以上所说的投标单位,不单指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因为一项工程要经过设计、监理、施工(还要分主体施工和专业施工,如消防、智能、装饰)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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