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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的索赔管理

2011/1/19 10:58:05 |  568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工程量清单,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对于明显的错误,承包商应在投标时向业主提出,取得业主的解释。如果由于施工中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2.7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些事件的发生业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时,会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及通道、拖延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违约,承包商均有权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对于因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造成损失或增加施工困难,业主要求赶工而增加额外成本等,承包商有权提出补偿损失的费用索赔要求。

2.8监理工程师工作差错引起的索赔

由于监理工程师工作差错,如延误发给图纸或拖延审批图纸、因协调不力造成承包商之间的干扰、各种额外的检验和试验、工程质量要求过高、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不合理干预、暂停施工、提供的数据或基准有差错等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应由业主进行补偿。但有些情况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额外检查和试验的结果表明其质量未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则试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再如暂停施工的指令是因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业主将要求承包商赔偿其损失。

2.9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对于有调价条款的合同,在物资劳务价格上涨时,业主应对承包商利益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它的计算不仅涉及到价格变动的依据,还存在着对不同时期已购买材料的数量和涨价后所购材料数量的核算,以及未及早订购材料的责任等问题的处理。在签订这类调价合同条款时,应由双方商定一个简便可行的计算方法,以减少这类索赔处理的难度。

2.10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之后,本工程所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了变化,由此引起了承包商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如车辆养路费提高、国家税率提高等,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协商后,将所增加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中去,或在月支付时给预补偿,并通知承包商和业主。

三、做好索赔的基础工作,展开有效的索赔

3.1 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重点做好索赔证据的搜集整理和索赔文件的编写工作。

3.2 熟悉国家相关法规,及时采集证据 索赔证据除要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外,还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索赔证据需要在平时积累,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标书、工地会议记录、各种施工进度表、工程日志、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要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认可)、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工程照片、工人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工程会计资料等。尤其各种异常情况记录是索赔的有力证据,是索赔资料搜集工作的重点,要求做到时间准确无误,受影响的工作情况清楚明了。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有明确的规定:发(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索赔:①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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