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力和义务。因为设计单位如果滥用这项权力,会限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公平竞争。此外,指定产品往往会和腐败行为相联系,收受回扣后设计单位常常难以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正确的评价,这无疑会对工程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里的“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或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在通用产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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