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12.6.4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 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议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合同规定以个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工费用。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终止和评价
合同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施工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成。
合同解除。
承包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进行下列评价: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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