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
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包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分包人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条件。
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合同文件的履行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
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
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的过失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合同的变更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工程量增减。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工程的删减。
施工顺序的改变。
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
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
12.6 违约,索赔,争议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