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又如何对该资格条件进行量化和分等级打分呢?即使有人勉强人为地将其划分成一系列的等级,也缺乏客观依据,主观臆断性较强,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以此作为评价标书的打分因素就很容易使评审工作丧失公平合理性。
另外,在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也是这一环节的成本居高不下而没有实际价值。据报道,宁波市港航服务中心工程开标的前一天,一家投标人为竞标该工程而制作的投标书,竟盖了14000多个章。因为该项目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每一页都盖上公章,再让法人签字。就算这样做在法律意义上更为严谨,但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在招标公告中对于资质等级的门槛要求不要太高。但是合格资格的标准必须明确。资格标准是指投标人做过没有招标项目的相类似项目。一般要求是达到招标项目规格的60%以上,即为合格。如建设100层商务楼,资格标准可定在完成过60层以上商务楼为合格,本文认为资格条件比资质条件重要的多。除非是一些难度较大、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需要严格的资格审查外,建议取消针对单一项目的资格审查,但凡具有一定级别资质的施工单位,都是有一定的施工能力的。要求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公布在相关网站上,这样他们的业绩就很难造假。否则在施工单位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料中的各种资料的真实度是很低的,施工单位都会千方百计去满足资审中的强制性要求,以达到相应的评分标准,甚至达到了教条的程度。因此,投标人报送的审查资料不真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合理的资格审查程序造成的。
3.4 加强监督管理
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非常重视招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美国于1990年成立了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管联邦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这个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采购任务较多的重要部门负责人如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任、国防部长、宇航局局长及总服务局局长等组成。联邦政府各部门还设有由一名监察长领导的独立的监察办公室,负责审定是否需要对本部门公共采购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制度规定,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了有关规定,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或对其行为做出解释,或请求仲裁和向法院起诉,或要求审计总署(国会的一个机构)对有关事实作独立审计。通过这些行政的、司法的和仲裁的措施,有效地监督了招标法规的执行。瑞士的联邦政府委员会和英国的合同评审委员会,属于政府专门处理和仲裁招标投标纠纷的部门。奥地利、比利时采购制度和欧盟采购指令对公共采购的监管作了严格规定。总的原则是,对于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可以向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