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限制,于是,他们采取许多非法手段,贿赂监理工程师,企图拉其下水,坑害业主(国家),当承包商的贿赂手段不灵时,又会采取威胁恐吓的办法来对付监理工程师。此时,包括业主地内的大多数人都会首先同情承包商的,对这样的监理环境,监理工程师务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宽大的心境。一个监理如果能理解到这一点,那他对待工作就会象庖丁解牛一样,试想,你若面对一项工作能象那位庖丁所说的(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也。方今之时,臣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那样,再在监理工作中认清自己的正确位置,这时,游刃有余将不是什么传说了。
3 要正确理解监理在工程管理中所处的位置
3.1 首先从法律上讲,监理的权力是业主在合同中通过法律形式约定的,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其行为受合同的保护,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不满意或不同意监理的决定,则只能将问题提交到仲裁机关处理而不能擅自粗暴地予以否认。这就能充分地体现了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2 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就业主应享有的权利而言,监理是为业主服务的,以保证业主权利的实现;就业主应承担的义务而言,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不属于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他是独立的,他既不承担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也不承担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他的权力是通过合同由双方赋予的,这种权力一旦被委托,就不能被随便解除和撤销,擅自变更或取消监理的权力,实际上就是擅自变更合同,这是不允许的,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力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任何一方无权干扰;监理不等于施工,更不能代表施工。监理不承担承包商在合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就承包商承担的义务而言,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是一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就承包商应享有的权利而言,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值得依赖的公正裁判人。
4 我们应该认为业主是非常的想信任监理的
我认为业主的检查,在更多方面是想证实监理的工作,而不是想代替监理,否则,工程质量是绝对搞不好的(当然在无监理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在此例)。基于此,我们兢兢业业的履行合同和合同赋予权限的权力,正确对待我们的工作和工作中受到的检查和评价,除去掩饰,摆正位置,理顺关系,保持正确的心境,真抓实干,要认识到监理的价值和信誉不在于几次检查评了多少分,受过多少次业主的表扬,更多的体现在你的工作质量对业主和社会产生的效益,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说明,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价值并不是他交工时评分有多高,这样的监理单位自然的有了信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