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4 变更事项
4.1质量变更
4.1.1作为工程变更的特殊内容,工程质量变更不得低于原经批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4.1.2监理工程师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但可以依据其职权提出相关的建议。
4.1.3承包人无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也无权提出类似的建议,除非其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原设计质量标准和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2设计变更
4.2.1设计变更包括对原经批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施工工艺或做法等的技术性变更。
4.2.2设计单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出具变更文件。
4.2.3发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其职权就发包人的变更建议签署意见。
4.2.4承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建议书并附变更造价预算书,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4.3材料设备变更
4.3.1材料设备变更包括对材料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等的变更。
4.3.2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就由其采购的工程需用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修改。
4.3.3材料设备变更应当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确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
4.3.4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材料设备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4.4工程数量变更
4.4.1工程数量变更是指对可独立施工的工程内容在数量上的增减变更。
4.4.2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工程数量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5变更造价的确定
5.1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2重大变更造价的确定
5.2.1发包人依照3.3款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时,应当附有重大变更造价预算书。
5.2.2重大变更经批准后,变更造价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