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实施“三控”,防止投资“三超”。在代建制中,代建单位项目管理的时间范围是项目的前期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在代建制中,政府委托人将大多数项目管理权转移给了代建单位,这些管理权包括:工程采购决定权、货物采购决定权、服务采购决定权、资金支付控制权、工程变更核定权,合同管理权、项目“三控”的监督控制权、组织协调权等。因此,代建单位有权独立进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即代建单位有权分别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等签订合同。
2.2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2.2.1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依据2004年11月建设部(键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j去:》规定,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业主委托项目管理的方式包括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它不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业主,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签订合同,但可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签订合同,并可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具有工程采购决定权、货物采购决定权、服务采购决定权,只有建议权。此外,项目管理承包(PMC)也不是指工程承包或施工承包而是项目管理服务的承包,业主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承包(PMC)服务合同,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单位站在业主的立场并维护业主的经济利益。
2.2.2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商,指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商项目管理的区别见表1。
2.2.3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发达国家管理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发达国家管理承包单位的性质属于承包商,其自身不带设计、施工队伍,是从事智力密集性的项目管理工作,但在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定下,不准许存在管理承包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与管理承包单位项目管理的区别除了上述2.2.2中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地位、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内容、管理职权不同外,还存在:
(1)管理的目标不同:在代建工作中,代建单位直接参与制定工程项目目标参数,其项目管理的管理目标是实现“三控”,维护政府委托人的利益;后者项目管理属于承包陛,其管理目标是实现工程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的目标,是以承包项目的目标参数为合同标的,寻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2)选择方式不同:对代建单位的选择是基于能力和服务质量,国际上一般按基于质量的选择;对管理承包商的选择是基于低的工程报价,国际上一般按最低的工程承包报价。
(3)服务市场不同:代建单位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承包商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的工程承包市场。
(4)收益不同:代建单位收益是服务报酬,维护政府委托人的权益,与政府委托人有相同的经济立场;管理承包商收益是从工程承包的报价(合同标的)及索赔中实现利润,其项目管理工作服从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与项目业主(或政府委托人)有不同的经济立场。
2.2.4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与发达国家cM模式下cM单位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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