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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2010/10/28 8:36:26 |  476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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