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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2010/9/2 8:26:07 |  356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执法办的批示和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联合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要求,搞好建设、监察、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全力把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建立建筑有形市场,发展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真正实现建筑市场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的发展,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涉及有两级政府所在地域,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正确处理好工程项目的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从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协调、管理、服务出发,规范建筑市场程序。通过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宣传政策,集中从项目报建到签发施工许可证的一条龙的办事程序和以各站(科、处)行使自己职能有透明度的办公,既为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又利于公开、公平 、公正竞争。在造就这样一个良好环境的同时,还应大力推行和发展一些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地(市)县不能仅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两个以上为宜,也应形成竞争,以满足建筑市场交易的需要,并纳入市场的统一管理。

  四、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五、理顺招投标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执法监察、监督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查处违纪行为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理顺强化它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目前,有的地方管理机构人员东借西凑,思想不稳定,业务不熟悉,工作不扎实。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还有一个就是归口管理的问题,当前,交通、电信、水利、电力等系统的工程项目未纳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发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上述建设项目应归在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使其管理职能真正到位。作为招标管理机构,应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中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六字方针,严以律己,秉公办事,在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审签等各个环节进行高质量和高标准的管理、监督、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抓好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管理,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交易行为过程。招标投标、决标前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只有决标后,甲乙双方签定了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法律关系才受到保护。因此,从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 。

  首先是把好施工合同的审查关。要从维护建筑市场的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成果发,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据掌握,有的工程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又重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乙方明知违法不敢讲,这类施工合同,在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中应抓出典型,坚决查处。

  二是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法律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注重合同履行管理,跟踪合同的甲乙方有无变化?施工单位是不是挂靠?有无转包?通

过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行为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实施 。
 
  三是把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关。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请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要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处理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
 
  四是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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