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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2010/7/22 9:16:32 |  470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在实际招投标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完全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串标人之间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惩处力度不大使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法制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其次,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各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原则,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在招投标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在过对建设项目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资料审查。

  在工程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环节中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等证件的单位名称等项目是否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法人委托人身份进行核查,核查其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不予以受理。

  2、完善评标方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方面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报价,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规定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委员会应向最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5%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视其投标报价无效。

  3、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

  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投标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并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而且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规范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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