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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2010/5/18 8:55:42 |  370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现合理最低价原则,其关键是要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标底。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本条目拟从确定标底的方法来探讨预防不正当竞争的方法,一般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确定标底的方法。

2.2. 1评标价均值法

    以合同段投标人的评标价(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评分原则:凡评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6%的均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标底4%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评标价均值法,既能避免低价抢标,又能降低工程造价,避免泄密,但业主难以控制工程造价,易发生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其至导致招标失败门。

2.2.2复合标底法(加权系数法)

    以业主的标底和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各占一定的权重,计算出的所有值为标底。计算式C=K}xA+KZxB,其中,Kl +KZ=1;C为复合标底值;A为业主标底值;B为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K1为业主标底权重系数;K: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权重系数。评分原则:评标价高于业主标底10%或低于20%者为无效报价,不进入复合标底值的计算。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5%及低于巧%者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复合标底10%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复合标底法,是目前常采用的一种较理想的方法,不会泄密,削弱了编标人员个人局限性的影响,防止串标或低价抢标,保证了投标的竞争性与公正性,但由前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中的复合标底与业主标底、投标人报价及权重系数之间关系相当紧密,对造价宏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应慎重斟酌确定,方可显现其优势。

2. 2. 3无标底竞标法

    2000年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中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价者中标,这标志着招标工作迈入了一个新阶段,鉴于传统的标底法招标弊端的不断显露,在原标底法招标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无标底法招标方法。无标底报价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以标底为基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

    无标底法投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体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采用无标底法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在评选结束未通过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谁能中标,也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但也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企业。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2.3监督机制

    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它为发展、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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