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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2010/5/17 9:40:32 |  344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摘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监管,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关键词:招投标 不正当竟争 防止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工程建设中己广泛实施。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竟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他们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七部委2003年3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投标行为列举如下:

    1.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问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一同以多种形式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行政主管都门的重视,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子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2.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施招投标的具体规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奠定了法制基础,使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相继颁布了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具体实施规定。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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