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韵意义。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落实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发生,依然存在着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不难看出,招投标中的失信现象的发生,并非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本人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标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的如招标人拖欠工程款、将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建设领域诚信档案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可以借鉴全国其他省份或其他行业的做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行为管理制度、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定制度等,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管理制度化,并使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0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都应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形成相互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及诚信档案信息平台,是对失信者受到惩处,也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得到社会应有的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四)健全建筑市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招标人凭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利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市场担保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诚信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如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2008年8月深圳市内深平陕速路工程招标中将工程发包给因未提供投标保函而应作为废标的潮阳二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未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招标人降低报价;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等,使得承包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可见,有必要建立工程支付款担保制度,在为招标人利
益担保的同时,也用法律法规为承包人支撑起保护伞。
四、结语
工程招投标中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招投标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够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对各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不够有关。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除了需要加强政府法制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全面统一的诚信体系平台,实现全国的信息平台互通、互用以外,还应该健全工程担保制度,做到既保护招标人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权益。其次,招投标专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致力于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的结合,为投标人构建阳光平台,创新机制,消除串通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保证企业能够同条件入围、同规则竞标、中标者无愧、未中者无怨,只有这样,建筑市场秩序才是真正规范,才能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