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轻微,以文献[7]提到的国内市政工程串标第一案为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仅为296 万元,而案犯的非法所得竟高达 1 216 万元,两者相比,惩罚力度实在是太小了,所以这些投标人才会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因此,应大力提高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处罚百分比,甚至在刑法中确立串标罪等破坏竞争自由的罪行,加大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 王权民.用资格后审法遏制串通投标的研究与实践[J].建筑经济,2007(6):97-100.
[2] 王明凤,张云波,胡 伟.基于博弈理论的串标行为机理分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1(9):1503-1505.
[3] 周其明,任 宏.“围标”经济行为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5,38(7):127-130.
[4] 任 宏,祝连波.工程投标中串标行为的信号博弈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7,40(7):99-103.
[5] 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00(5):52-59.
[6] 刘振奎.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思考[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5):23-25.
[7] 吴智勇.“全国工程串标第一案”幕后的现实[J].中国社会导刊,2006(1):27-29.